其二,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结构和法律实施的需要。
对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滞后、被动。法律也没有规定执行机关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,影响了监督的效力。
第二,更新理念,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意识,特别是检察权低于审判权的理念亟待更新。第四,刑罚执行监督权有限。进入专题: 检察权 能动性 。检察权的能动性,具有三个优势。司法缺乏公信力是当前突出的问题,司法权威的重塑,除需法院不懈的努力外,有赖于检察权能动性的发挥。
而检察权并不与最终的纠纷裁判直接联系,检察权的能动,会对法官的司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。再次,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前的调查措施做出明确、具体的规定。从重要性的角度考量,方舟子无疑是第一被告。
对于坚持法治理想的人而言,第二个原因最重要。当初看到这番话的时候,我以为吕良彪律师不同意起诉普通网友,现在看来此话别有深意。第二个原因是方便,可以省下大量的差旅时间和费用。这样又出现了一个问题:做桥行为是谁提出的?韩寒同意吗?这个问题涉及管辖权,很专业,肯定不是韩寒提出的,只能出自其律师。
主要原因有两个:第一个,法院往往有地方保护主义,当事人与本地的法官可能较熟,熟人好办事。是谁提出的这一建议,外人不能精确判断,只知道具体操作的是张一君律师。
韩寒律师团的核心成员是大成所的陶鑫良律师和吕良彪律师。至于其他被告,韩寒要仔细衡量。直到5月14日,韩寒的团队亭林镇独唱团发微博称:韩寒曾经去向律师咨询,要告方舟子,某些法院给的回馈是不敢判方舟字,法官自己包括家人会被骚扰和连坐。做桥行为与政府的钓鱼式执法性质类似,应受到谴责。
从韩寒的访谈看,刘明泽的行为属于后者。方舟子如下的言论显示他完全不懂法。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推定法官不知情,他们同样也不违法。2月3日,韩寒向上海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,第二被告是上海的普通网友刘明泽。
韩寒的口才真是不好,在风声紧的时候,还是动手别动口了。(其新浪微博5月18日)韩寒的律师没有违反《律师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方舟子的要求没有道理。
在韩寒代笔事件中,可能侵犯韩寒权益的人很多。最后这一行为被终止了,作为当事人的韩寒拥有决定权。
韩寒代理律师的做桥行为虽然没有违法,不会受到行政处罚,但是违反了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》的规定:律师应当诚实守信。(方舟子《韩寒自证刘明泽是托儿》,其和讯博客5月18日)方舟子又说: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不容易,但至少应该要求上海司法局对做伪证的律师给予处分。做桥事件的当事人不是证人,也不违法。韩寒在记者采访中透露做桥行为的真相,对其严重不利。吕良彪律师在2月10日发微博:诉讼,尤其事关公共事件与个人荣誉的诉讼,当有堂堂正正之感,简洁大器为宜。这段文字是题外话,与法律无关。
不仅足球比赛中球队喜欢主场作战,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希望在自己的地盘上打官司。甄鹏,单位为山东大学。
用韩阵营时髦的话讲,叫猪一样的行为。对此最合理的解释是基于地域管辖的考量。
重要性是一个因素,另一个因素是方便诉讼。勿纠缠于小的技巧和手段,或是执着于个人得失。
代笔事件没有苦主,不违法。如果是后者,韩阵营是在弄虚作假。此后很长一段时间,此案声息皆无。进入专题: 韩方之争 。
无论无何,韩寒的律师团存在分歧。他说:韩团队为了能去有关系的法院告状而找托儿当被告,涉嫌做伪证,法官向原告表明判案的倾向性,则涉嫌徇私。
翌日律师即向普陀法院申请撤诉 (其新浪微博2月13日)韩寒从普陀区法院撤诉的当天,以调整诉状为由从金山区法院取回了相关材料。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:刘明泽的倒韩行为源自其真实的意思还是韩阵营的授意?如果是前者,起诉他属于正常的诉讼技巧。
陶鑫良律师称:对此韩寒初未细究,立案当晚了解后其不希望累及转载与评论的普通网友,故决定撤案及集中起诉于金山法院韩寒律师团发言人陶鑫良教授说:将刘先生作为第二被告是律师为争取著作权案管辖权的考虑……(其新浪微博2月13日)选择刘明泽当被告是韩寒的权利,也是一种诉讼技巧。
韩寒代理律师的做桥行为虽然没有违法,不会受到行政处罚,但是违反了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》的规定:律师应当诚实守信。至于其他被告,韩寒要仔细衡量。韩寒的口才真是不好,在风声紧的时候,还是动手别动口了。在韩寒代笔事件中,可能侵犯韩寒权益的人很多。
从重要性的角度考量,方舟子无疑是第一被告。不仅足球比赛中球队喜欢主场作战,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希望在自己的地盘上打官司。
如果是后者,韩阵营是在弄虚作假。从韩寒的访谈看,刘明泽的行为属于后者。
主要原因有两个:第一个,法院往往有地方保护主义,当事人与本地的法官可能较熟,熟人好办事。无论无何,韩寒的律师团存在分歧。